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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申请深圳公租房要审核收入!
来源:乐居买房2023-05-11 10:17:52

5月10日,深圳住建局发布了关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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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意见稿中,经济状况的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基础情况、可支配收入和财产。

同时明确了家庭收入范围,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家庭财产范围、家庭财产认定的定义。

本次意见稿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意见稿还提到,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虚和伪造,并积极配合核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核对工作。

以下是关于收入范围的定义:

【家庭财产范围】

家庭财产指核对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家庭财产认定】  家庭财产的价值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本市房屋价值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计算,市外房屋价值按照不动产权登记或者其他权属登记的价格计算;

(二)车辆的价值参照有关税法的折旧方式计算;

(三)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资产按照账户余额计算;

(四)股票类有价证券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计算,基金类有价证券按照净值计算,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计算;

(五)其他财产价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所列的财产认定方式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家庭收入范围】

家庭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者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金、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补助、护理费;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七)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续租时其他条件符合,但家庭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公租房。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
(二)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
(三)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四)续租时其他条件符合,但家庭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
当然,不想退,要加租!收入超过限额标准但是还想住公租房的,租金标准会相应调高。
确有居住需求不能腾退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左右计收;
②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给予三年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左右计收,过渡期满后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同时,对特殊家庭和有三个以上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家庭进入选房入围名单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安排优先选房。
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工作,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建设局、市民政局起草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工作要求。
二是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等内容,精准实施基本住房保障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家庭收入范围
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等有关规定,对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范围进一步细化,规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优待金、奖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八类不计入家庭收入项。
(二)关于家庭财产范围
《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核对办法》)明确规定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本细则作为《核对办法》的配套文件,沿用《核对办法》关于财产的定义,并以最新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为依据,结合我市核对工作实际,规定家庭财产范围为核对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
(三)关于核对和认定程序
核对机构向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中载明收入、财产的组成和具体金额。区住房主管部门结合核对报告,对核对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将以书面方式告知核对对象。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没有异议的,根据《核对办法》的有关规定,住房主管部门将核对结果作为审批的依据。
同时,为保证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保障精准化管理,如核对对象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根据《核对办法》“核对对象只能申请复核一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复核报告将作为核对对象的收入财产核对和认定的最终结果。
(四)关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审核程序
我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在经民政部门认定时已进行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上述群体在申请住房保障时,区住房主管部门无需委托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重复核对。

标签: 深圳 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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